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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来临之际,渊源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呈现出滞后性、不周延性与僵化性的特征。基于这一境况,以德国为引领的域外多国立法机关已经开启了关于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数字化修订进程,其主要目的是摆脱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无法全面规制由数字平台企业实施的新型滥用市场力行为的窘境。具体而言,德国关于反限制竞争法第十次修订的草案起草者解析与重构了关于数字平台企业市场地位的评判标准,并细化区分与各别规制由数字平台企业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滥用在多边市场的显著竞争影响力的行为",以达致反垄断法律制度与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需求之间的契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