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区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中国法学会,武汉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kyilia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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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是矿区生态协调稳定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证。但是由于现行的矿区环境法律体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矿区环境问题十分严重。为此,应通过建立严格的矿区环境准入机制,严格的矿业权许可制度,建立矿区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完善矿区环境立法及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强化市场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加强行政引导和调控机制,重视闭矿后环境保护等相关制度来解决矿山环境问题突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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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经济模式。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高耗能、低效率的传统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资源日益稀缺的现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确保循环经济的发展,须加快循环经济立法步调。
我国是土地沙化十分严重的国家。鉴于长期实行的政府主导治沙模式的缺陷,我国制定的《防沙治沙法》引入了营利性治沙这一重大制度创新。该制度实现了治沙主体的多元化,也保证了沙地产权的自由流转。但是,片面追求治沙的营利性也会给治理效果带来消极影响。我们必须对营利性治沙可能产生的风险主动进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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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自然资源",是困扰我国物权立法的一个基础性问题。"自然资源"一词在不同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即便在法学中,不同部门法也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它。本文分析了作为民法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的特征,并针对现行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在物权立法中完善自然资源所有权客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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