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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在1992年联合国于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就解决国际“环境与发展”问题得到了切实的应用。近年来它的作用范围正在逐渐扩展,但所发挥的指导实践效果并不理想。社会经济的实践是综合的,学科的作用也是交叉的。用生态经济学理论探讨这一原则的应用,将有利于促进这一重要原则作用的有力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