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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治水活动需要同时兼顾两个治理:处理人与水关系的自然治理,协调人与人关系的社会治理。长期以来,我国治水主要是自然治理,社会治理还非常薄弱,是加剧水短缺和水污染的重要原因。水资源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约束和激励所有水相关利益者的用水行为,促使其更加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随着水资源的日益稀缺,流域水管理需要引入水权分配。建立和完善水权分配规则是流域分水制度化的过程,是水资源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流域分水并非只是制定分水方案这样简单,完整的流域分水制度是一组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的规则体系,包括三类制度和九类机制,即分配制度、实施制度和维护制度,初始分配机制、再分配机制、临时调整机制、监控机制、激励机制、惩罚机制、信息机制、利益整合机制和保障机制。这一理论框架可以用于指导江河分水实践。黄河是我国率先开始分水制度化的流域,为我国其他江河的分水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运用流域分水制度框架评价黄河的分水制度变迁,结果发现:以1997年为界,黄河过去15年的分水实践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黄河的分水制度在各个方面均获得不同程度的进步。但目前仍存在三个方面的明显缺陷:(1)水权再分配还没有引入市场机制;(2)惩罚机制和激励机制很不健全;(3)缺少参与和协商等形式的利益整合机制。完善黄河的分水体系需要同时着眼于分水制度框架的九类机制,文章为此提出27个方面的意见,其中的创新观点体现在以下建议:(1)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以南水北调为契机调整分水方案;(2)首先支持并规范省区内的水权转让;(3)引入补偿机制作为流域水市场的初级形式;(4)在山东和内蒙古之间利用一种准市场方案缓解两省用水超采问题;(5)培育和促进流域水利益相关者对水权制度的共有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