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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在刑法第135条之一中增设的一个新犯罪罪名。尽管刑法第135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仅依据这一法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这一犯罪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本文提出在知晓法条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理解和把握以下几个重要问题:如何界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如何确定犯罪主体的范围以及如何理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