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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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的核心思想是要为利害关系人创造比企业破产清算情况下更高的价值,也即本文题目中的维护当事人权益.作为重整程序的核心,重整计划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进而影响重整成败.在重整计划的制定中,当事人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便是模拟计算的破产与重整清偿率是否合理准确,这两个比率的比较通常决定着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表决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判.在作为重整措施之一的股东权益调整上往往也存在争议,如股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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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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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的核心思想是要为利害关系人创造比企业破产清算情况下更高的价值,也即本文题目中的维护当事人权益.作为重整程序的核心,重整计划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进而影响重整成败.在重整计划的制定中,当事人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便是模拟计算的破产与重整清偿率是否合理准确,这两个比率的比较通常决定着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表决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判.在作为重整措施之一的股东权益调整上往往也存在争议,如股东权益保护与限制的尺度、削减的标准等.企业重整是一个需要综合运用法律、会计、管理等多种手段的系统工程,本文将研究如何运用破产重整会计的手段解决上述问题,从而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保证重整程序顺利进行.文章第一部分是对破产重整会计的概述,介绍了重整制度、重整计划及破产会计的特点;第二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探讨重整计划中清算收益和重整收益的确定问题,重点研究了清算价值和重整价值的计算、资产评估和价值评估的方法选择、定量计算与定性分析的共同作用;第三部分主要探讨股东权益的调整,涉及股东权益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以及削减的方法;第四部分主要研究重整计划执行中的盈利预测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是重整计划通过后重整会计作用的延续;最后一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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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这两条是《企业破产法》有关管理人报酬的全部规定.根据这两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至此,关于破产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对破产管理人来讲,又是项具体的法律义务。本文介绍了诚信义务的依据,阐述了诚信义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勤勉尽责的注意义务、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衡平义务等。
破产管理人既要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减轻法院的负担,破产管理人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三方的利益,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进行和终结紧紧地与破产管理人联系在一起.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提出了诸如代理人说、职务说和财团代表说等学说.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法律法规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做了明确的规定,将破产管理人视为破产受托人,因此争论极为少见.试图从讨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问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实务操作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清算效率更高,破产程序也更加公平、公开.但是法律实务中破产管理人的构成模式上遗留了旧破产法行政干预的痕迹,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中形成以政府各部门为核心,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多方参与的操作模式.该种构成模式行政色彩浓厚,存在诸多弊端.为了推进专业管理人队伍的建设,将在分析现有管理人制度弊端的基础上探讨社会中介机构独立担
新破产法施行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该法在引入全新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同时保留了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以致很多学者在论及管理人制度时对新破产法中仍然出现了清算组的身影而深感遗憾.笔者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是有其现实的实用价值的.当然,笔者的观点并非是对清算组管理人的推崇,而只是从审判实践中得出的结论.本文无意从破产法理论和制度上对清算组和中介机构这两种类型的管理人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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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并确立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位,以期从制度设计上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管理人名册编制是否合理,管理人指定程序是否公正,直接决定着管理人制度价值和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为此,本文就完善管理人名册编制及指定工作的具体问题提出粗浅建议:提高管理人准入门槛,同时调整管理人布局,改进管理人指定方法,明确对拒不接受指定的管理人的处理。
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这是我国破产制度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尝试.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对于破产财产能否公正、客观地履行自己的职权,能否尽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以最大化破产财产为目标,直接关系到破产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破产管理人担负着重大的责任.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正常履行职责,有必要发展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促进我国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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