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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主的执法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环境保护工作领域、要求、主体及发展阶段跨越变化的需要,迫切需要探索和实践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质量监督管理问责机制.探索和实践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和问责机制需要科学谋划、全力实施、循序推进,在顶层设计中牢牢把住环境质量标准,在法理上明确环境质量超标的政府法律责任,充分发挥环保经济手段对环境质量的调控作用,充分利用行政手段促进环境质量改善,进一步完善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和问责机制的技术支撑,进一步健全环境质量保障的人才组织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