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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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中的财产性利益具有多重属性,以至于侵犯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几乎都有两个以上的罪名可以适用,包括财产犯罪和网络犯罪等.在早期,侵犯网络中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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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中的财产性利益具有多重属性,以至于侵犯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几乎都有两个以上的罪名可以适用,包括财产犯罪和网络犯罪等.在早期,侵犯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犯罪案件,按照财产犯罪论处的较多,但是,随着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不断增多,财产犯罪保护模式由于存在价值认定难题而有其局限性.在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逐渐完善的前提下,原则上以网络犯罪专门保护模式处理侵犯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犯罪更能够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在运用现行网络犯罪罪名对财产性利益进行刑法保护时,还存在罪名竞合的处理问题.对此,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运用法条竞合的原理选择合适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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