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认为,合作社是以通过公共品为中心认为的以康德式社会契约,并以之为分析框架来理解合作社核心原则和联合问题。合作社其实不是企业契约,而是社会契约,也即马克思意义上的“自由人联合体”。以企业契约范式来认识合作社,无法在理论上协调合作社原则中的“一人一票的民主控制原则”与“按惠顾分配盈余原则”即控制权与索取权的不匹配。一种退而求其次的观点,将合作社看作是市场与科层组织的“混合”,但这种概念无助于理解合作社的核心原则以及这些原则之间的逻辑结构。如果合作社是自由进出的社会契约,那么,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可以使得合作社的总体福利函数存在。如果合作社是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而且要实现所有社员的福利最大化,那么最优的方式是何瓦斯剩余分配制。这样,不仅可以兼容合作社的三个核心原则,并且使何瓦斯剩余分配制得到新的理解:合作社公共品的成本分摊应当与社员从公共品的受益相匹配。联合社与合作社的区别在于二者所提供公共品的层面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