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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作为近几年越来越多出现的现象,是与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差错等词语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司法鉴定的重新鉴定,通说认为,重新鉴定程序是正常鉴定程序的例外,是异态,是例外,数量越少越好,因此,在刑事案件中,重新鉴定一定要由司法机关所启动和主导,当事人只有重新鉴定的申请权,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其提出异议和救济的权力。到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重新鉴定的现状如何,重新鉴定的流程是如何控制的,重新鉴定是否就绝对不能由当事人所委托,带着这些疑问,本文将做一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