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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由于其天然所具有的保护范围的宽泛性以及其保护范围是否合适的不易举证性,使得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往往会出现不涉及案情具体分析和逻辑说理的空泛的标准语段式审查意见,从而容易导致申请人对审查意见的不信服.笔者认为针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最高效审查手段应为利用对比文件进行“三性”的评判,并在文中就四种不同类型的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给出了建议性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