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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因果关系的“二分法”在两大法系均存在,但其内涵并不相同。大陆法系是将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英美法系则是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文在借鉴上述理论的基础上认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则专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在医疗过失侵权领域中的具体运用规则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必要条件”为主要判断标准,同时辅之以其他标准。其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医方承担;其判断标准应当是不搀杂主观价值的因果律。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应当为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属于法律政策的范畴。故无需当事人举证,而是由法官综合多种因素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