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现担保社会功能的基础上又有衡平当事人利益之责。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应于二者之外寻求其定位与定性。因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价值取向,应理解为一种“失权期间”。在主债权人行使保证债务请求权过程中,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衔接,使权利在时间的限制中自由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