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框架内我国食品安全关联犯罪长效防控机制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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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国内安全领域的话题,恐怕没有哪个能够超过食品安全的,这是每个中国人最大的共识之一。在整个行为体系当中,危及食品安全最严重的当属犯罪行为。因此,探讨食品安全关联犯罪的长效机制建设无疑是当下最具现实意义的社会大课题。相比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来讲,我国食品安全关联犯罪的表现尤为泛滥。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在我国宣布严厉打击食品安全关联犯罪的刑事政策之后,并未见到食品安全关联犯罪在行为种类上有减少,或趋势上有减缓的苗头,看到的反而是花样繁多的食品安全关联犯罪行为。 首先应当在法治框架内来对食品安全关联犯罪作出合理回应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契合我国实际的长效机制。相信脱离了法治的指引,相关制度的价值预设和最终结局都可能出现偏离或者逸出,甚至可能会适得其反。 首先,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诚信制度尤其重要。实际上,我国当前预防犯罪并将其控制在公民可以容忍的范围内,相关道德性的制度建设应当摆在首位,这一点被认为耗时巨大而最容易被人忽视。“让每个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都流着道德的血液”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在逐利成为每个人行为动因的当下,企望市场经济的主体自发用道德约束自己还不太现实。因此,需要着手建立一个外部性的促进和保障制度。笔者以为,工商部门给每个食品生产、销售商建立起诚信档案,记载其不法生产、销售的行为及其次数,达到特定次数要进行及时预警并与行政处罚做好衔接,也可作为确定食品安全犯罪禁入时间长短的参照依据。 其次,充分发挥现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效能,有效强化外部监管。食品安全关联犯罪之所以达到泛滥的地步,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效能低下尤其是不作为有着最直接的关联。如前所述,食品监管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该职能形同虚设,甚至出现了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放水养鱼”的重大问题。有效监督的长期缺失致使食品安全关联犯罪有恃无恐。从应然的层面来讲,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当自己出台长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犯罪线索,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再次,构建合理、协调、完善的国家及其他层面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清理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于其中缺损的部分尽可能及时完善。同时,及时更新或者跟进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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