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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保部三部委在2009年11月9日再次下发《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人,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等指导意见。药品实行零加成已纳入医改的议事日程,政策的正确性毋庸置疑,而其如何运作则尚需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