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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近年来,变性和双性运动员参与体育比赛的案例日渐增多,引发了社会对此问题的社会学、伦理学关注。最普遍的话题包括:变性人是否应该被允许参与女子项目的赛事?变性和双性运动员被禁止参加女子项目比赛以及进行性别鉴定是否合理?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如何构建相关政策以允许变性和双性运动员参与比赛?本文通过伦理学视角分析竞技体育中的变性和双性人的参赛资格问题,探索在坚持公平性原则下允许变性和双性人参与女子类别的体育比赛的途径,在哲学基础上构建相关政策以允许变性和双性运动员参与比赛。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法和跨学科研究法,对国际体育组织关于性别鉴定政策的主要概念和主张进行评判性的分析,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与体育哲学相结合,运用混合伦理框架,以生命伦理学为基点,探讨竞技体育中变性和双性运动员的伦理学依据。研究结果:一:对"变性人"和"双性人"进行相关研究,首先要理清"性"和"性别","性别认同"和"性别角色"之间的关系。"性别"指的是典型的女性和男性之间在解剖和生理特征上的不同。"性别"是关于你是谁的问题。"性"是关于你的身体包括了什么。"性别认同"特指自我认同,"性别角色"特指社会认同。二:通过对竞技体育中性别鉴定的历史追溯,厘清当今世界竞技体育参赛资格政策的趋势与变化.自1900年女性可以参加奥运会比赛起,对女子参赛资格的性别鉴定政策进行了不断的修订,经历了例如对运动员的裸体检查,利用科技手段对运动员进行巴尔体染色体测试,1992年后SRY基因的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2006年,国际奥委会明确由一名内分泌学家、一名遗传学家、一名妇科医生和一名心理学家组成的医疗队进行性别鉴定。国际田联2011年5月1日出台的"高雄激素女性参赛资格管理条例"对性别鉴定政策进行了重新规定,根据这项政策,如果一名女运动员的雄激素水平低于"正常男性范围",或者其雄激素水平在正常男性范围内,但没有获得竞争优势,则专家医学小组可建议她参加女子比赛。三:反对变性或双性运动员参与女子项目的伦理学依据,主要基于公平竞争论点和性别二元论。公平竞争论点表明,如果允许变性和双性人在女性比赛中竞争,她们将处于不公平的有利地位。因为她们体内有大量的睾丸激素,这将会使她们比其他女性运动员有更好的表现。性别二元论描述了一种社会界限,从生理上阻止人们跨越或混合性别。性别二元论常常认为生理性别、社会性别和性偏好应该是一致的,比如男性应该具有男性的外表,性格特征和行为上应该具有男性特质,应该对女性感兴趣并保持对女性的异性吸引力。对于身体器官不健全的双性人或阴阳人,性别二元论的观点认为,应该通过手术使性别角色重新分配。通过性别测试和按性别划分体育项目,从表面上看,是为了"确保"男子比赛的参与者是男性,女子比赛的参与者是女性,是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实际上,该策略制定的依据是性别二元论。四:包容并允许变性或双性运动员参与女子项目的伦理学依据。第一:基于《日惹原则》。规定:每个人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有权自由参与文化生活并通过文化参与来表达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多样性。作为一种文化形式的体育活动,更不应该排除变性人或双性人的参与。第二:基于竞技体育的本真价值。体育是一种人的意义的表达,体育不仅只是男子与女子通过体育运动表达自己的过程,变性和双性运动员参与体育比赛可以丰富体育对不同性别的多样化表达。第三:基于对公平性论点的批判。许多体育研究者认为,体育不是一个公平竞争的场所,它是一个各种社会不平等形式被广泛接受、容忍和忽视的复杂场所。研究结论:实际上,无论是赞同的观点,还是反对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应该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于受激素水平和遗传力量影响很大的项目,我们应该承认男女的先天差异,进行相应的测试和评价。对于以技能表现为主的运动项目来说,应该忽视激素水平和男女差异。然而,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将变性人或双性人从体育运动中排除出去,应该保证他们参与体育比赛的权利。如果从公平角度出发,也可以为他们专门组织同级别的比赛。毕竟,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包容的社会,连加拿大的身份证都已经认可第三性的性别,我们体育领域也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