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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即确认水权为用益物权,既满足了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也为水权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有关水权的性质和特征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论证和明晰:水权可以是不动产性质的用益物权,水权是经过行政许可方式获得的用益物权,消耗性水权中不包括处分权,水权中应包含生态性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