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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权,建立在全体公民所有之上,国家代为行之。一主体享有资源使用权即具有开发资源的资格,但其享有可能侵害到全体公民的共同所有,使用权人需向所有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另一方面,如果一主体享有资源使用权却不使用,那么其他主体有补偿他不使用权利而造成的潜在收益损失的义务。此即资源权理论对生态补偿机制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