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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技协同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两者在组织属性、经济特征、利益关系、法人类型等方面有着差异。农技协虽然不是《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但应受到《合作社法》的呵护。在《合作社法》实施背景下,农技协在我国农村地区仍存发展空间和独特优势。促进农技协又好又快发展,需要加大扶持引导力度,提高发展层次,创新运行机制,促成区域、行业联合,在整合中求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