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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4年COSO《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颁布以及2010年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基本建成,企业全面风险管理(ERM)已经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对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效果进行有效地评价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课题。如何确定企业全面风险管理评价标准、范围和方法,如何对企业全面风险实施效果进行衡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国外学者运用定量以及定性的分析方法对全面风险管理评价体系的构建、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效果影响因素以及全面风险管理的增值效应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我国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起步较晚,数据难以取得,导致国内对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研究多集中于概念框架和逻辑研究,缺少以定量的方法对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因此,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设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效果评价体系并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对于完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研究内容,深化企业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认识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COSO于2004年发布的《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为基础,选取2012年至2014年我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财务及非财务数据,结合国资委于2006年出台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全面风险管理的四大目标为导向,设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效果评价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目标及其衡量指标的权重,计算上市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数,用以衡量我国上市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效果并运用实证方法研究了影响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效果的因素。本文的主要结论包括:(1)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能否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是衡量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效果的首要标准,而不应单纯以是否设立首席风险官为评价标准;(2)企业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立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效果有显著的正效益,独立董事在风险管理体系中的监督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基于此,本文从完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外部环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培育企业风险管理文化三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从而促使我国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价值增值作用能得到有效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