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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历了从融合到分离,又从分离到部分融合的发展道路。在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将复仇、支付赎罪金和赔偿金作为一种刑罚手段,民刑一体,并无界限;法律体系上也是以刑为主,刑民不分。清末变法修律,打破了传统法律“刑民不分”的体制,刑法、民法开始走向分离。但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逐步认识到刑法、民法虽然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上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事实、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合或牵连。特别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发展,将民事赔偿引入刑事诉讼,有利于犯罪行为人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及时保护,更有利于实现刑罚恢复社会秩序的功能和目的。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追缴和责令退赔制度,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节约了司法成本。但随着法治实践发展,刑民相关法律关系的情形更为丰富,如何正确处理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融合与平衡,需加强对民事权利保护机制的研究。本文首先对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民事权利保护概念、范围和历史发展作了简要阐述,总结了刑民相关案件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同时引起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存的“并存型”刑民法律关系;二是因犯罪行为的手段、客体、对象等引发民事法律关系,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关联保护的“关联型”刑民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分别对“并存型”刑民法律关系、“关联型”刑民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我国目前针对“并存型”刑民法律关系,实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追缴和责令退赔制度;针对“关联型”刑民法律关系,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诉讼需待刑事诉讼审结后再恢复审理,二者都体现了刑事优先原则。进而对刑事优先原则指导下的法律实践进行理念反思、理论反思、制度反思和司法实践反思,刑事优先原则的绝对化倾向已阻碍了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最后提出了刑民相关案件的民事权利保护路径。基于刑民并行原则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更符合程序独立性、价值多元化发展等要求,在具体适用中更具普遍性、程序导向性和延展性,应将刑民并行原则作为处理刑民相关纠纷基本原则,赋予民事权利保护独立的程序地位,并在此原则指导下具体阐述了刑民相关纠纷解决的具体路径、刑民案件立案协调机制和刑民判决冲突处理机制,以期不断加强刑民相关案件的民事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