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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设专章对其进行规定,就可见一斑,更首次在立法层面上规定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然而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的规定,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从保护私有财产的角度讲,其精神备受肯定,但就其价值而言,更多的停留在宣誓的层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讲,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动产越来越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没有人可以脱离不动产而正常生活,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需要有不动产相关法律制度为其保驾护航,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则显得尤为突出。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相对滞后,不动产登记错误情形的发生更是严重妨碍了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繁荣,那么在登记错误情形下如何高效、充分的追究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各国不动产立法所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不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是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从四个部分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问题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具体分析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各种表现形式,将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模式下可能出现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形类型化,指出存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单方过错、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单方过错造成登记错误的情形以及不动产登记机关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共同存在过错造成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形,然后逐一分析,具体解决各种登记错误情形的发生。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不动产登记行为以及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不动产登记行为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都有不同的意见,这一部分笔者详细分析了学界对上述问题的各种意见,综合各种意见提出自己对不动产登记行为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分析,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混合行为,兼有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性质,就像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不同错误情形是因不同性质行为占主要方面而产生的,故应根据导致错误发生时占主要方面的行为性质确定损害陪产责任的性质。第三部分:笔者详细的分析了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问题的归责原则,适用怎样的归责原则对受害人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综合国家利益以及保障个体利益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对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较为适宜,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其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合理。第四部分:分析了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具体分析了发生不动产登记错误后各赔偿主体依据怎样的赔偿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着重分析了不动产登记机关作为加害主体进行国家赔偿下,如何保障受害人得到全面的赔偿以及赔偿经费的来源问题和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