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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公司股东按照“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原则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来管理公司,但是由于股份公司股东数量较多、股权相对分散,公司股权分配不均衡,公司内部极易形成“一股独大”或者“几股独大”的格局。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考虑,中小股东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完全沦为“控股股东大会”情形也比较常见。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表决权,保障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应运而生。由于表决权限制制度在实践中的巨大价值,本文立足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际现状,在相关理论的支撑下,一方面对我国目前立法中存在的表决权限制的相关规定,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另一方面,在立足于境外立法的基础上,将控股股东和相互持股也纳入表决权限制的主体范畴。最终通过完善相关的救济制度,来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表决权限制制度体系。首先,在对表决权的内容和性质进行梳理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表决权限制的内涵、方式对表决权限制进行界定。肯定了表决权限制在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保障中小股东及公司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实质平等理论、禁止权利滥用理论及利益相关者理论都为表决权限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其次,通过梳理我国《公司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东表决权限制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案件中关于表决权限制的案例,不难发现我国立法在表决权限制方面的缺失,控股股东以及相互持股股东表决权限制存在立法的空白,作为广义的表决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即表决权排除,它的适用范围和主体也非常有限,而且表决权相关的救济措施缺乏,都需要我们在立足于当前的实际进行立法上的补充。再者,国外关于表决权限制制度设计的主体都包括控股股东和相互持股股东;而且还规定一些其他的措施来达到间接限制表决权的效果,如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赋予公司章程对这一制度进行具体规定等。根据对境外立法的梳理在表决权限制的适用范围、间接限制的规定等方面都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最后,提出对我国表决权限制的具体完善建议,在坚持效率与公平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原则的基础上,对控股股东以及相互持股股东表决权数量进行限制,扩大表决权的适用范围,明确控股股东等诚信义务等问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限制股东的表决权。并且完善股东表决权限制的诉讼,即股东会决议的无效之诉和表决权限制的赔偿之诉还有股东知情权之诉来保证股东表决权限制能够达到实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