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制度分析为研究视角,引入制度经济学的若干概念及理论,经由对宅基地制度变迁的梳理,及对实地调研资料的分析,旨在对厦门市“空心村”治理问题提供具备可执行性的制度改进建议。本文认为正式制度的“法规不完备性”作用效果的累积是导致厦门市“空心村”形成的重要因素。制度改进的方向即是在以“国家(城市政府)——村集体——村民”为主体的治理结构中,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剩余索取权的重新安排改善法规不完备带来的后果,让空心村治理的行动主体分享到更多的剩余,并降低空心村治理中的交易成本及制度带来的净损失(deadweight loss)。政府应更多地将村庄治理的剩余索取权界定给村民及村集体,以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行动力量,并推动村庄经济的发展。政府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既要注意自己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的主动性,又要注意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力量,以具有兼容性的方式促进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发挥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以与正式制度共同形成长效的治理机制。在上述研究思路下,本文安排如下第一章是对论文的研究背景、方法、相关文献的介绍。第二章是对制度经济学相关概念的介绍。第三章是对制度本体的研究,回顾了厦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制度的演变过程,通过对制度变迁过程的梳理,呈现出当前法规的不完备性,以及制度变迁的总体趋势。第四章从实地调研出发,微观的考察在既有制度作用下“空心村”治理相关主体的行动策略及其影响。接下来两章讨论空心村治理项目的实施策略。第五章通过柑岭村及垵炉村的案例,讨论了城市政府主导的“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模式的优势及局限性。第六章通过贞贷村的案例,讨论将空心村治理的剩余索取权界定给村庄集体的情况下,村集体可能的行动策略及制度需求。第七章总括全文并提出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