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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信用卡犯罪不再是从前的那种单一化的,低级的犯罪了,现在也进入了“高科技”领域呈现出专业化的,集团化的特点,将信用卡犯罪分成若干个部分,彼此之间都有专门的分工,这就使得犯罪活动更加猖獗。要想打击信用卡犯罪行为,就要从本文所研究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犯罪行为开始,《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对该犯罪行为的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从源头上打击信用卡犯罪行为。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法与适用困惑,本部分分为三节,首先是本罪的立法解读,即从立法意义的认识开始,自修正案颁布之初,有学者不赞同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作为独立的罪,从理论、现实等方面予以反驳,从而证明该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是值得大家仔细深入地研究;其次是本罪的适用困惑,通过一个案例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对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认识和理解造成的困惑;最后是要想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就应当重视该犯罪行为,从而说明识别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客观要件的重要性和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刑法上的行为及其意义的研究,从而对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犯罪行为进行剖析,分别对本罪的三种行为方式进行界定,从而使大家更清楚本罪及其行为方式。首先,对窃取的含义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对窃取行为的认定不同于德日等国,不将公然夺取行为认定为窃取行为,对于本文研究的窃取行为是以秘密的手段和非法入侵金融发卡机构信用卡数据库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用非法的手段侵入金融发卡机构信用卡数据库就是利用数据编码程序,破坏计算机原来的编码途径,非正常方式破译计算机密码,进入计算机主机的行为。在这里我们又分析了黑客行为,只不过黑客的这种行为就是借助于计算机的实施而已。其次,对收买行为的含义与行为方式进行研究。最后就是非法提供的行为方式了,除了对非法提供的概念进行分析,主要支出非法提供行为包括出售行为、出租行为、交付行为和告知行为,并一一对其进行分析研究,还指出非法使用行为不属于非法提供的行为方式,还将非法持有行为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论述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行为对象,即信用卡信息。首先了解什么是刑法中的行为对象,以及研究行为对象有什么意义,我们得知,在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并非任何犯罪都有行为对象,但是行为对象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却有密切的联系,认为行为对象反映所保护的法益,保护的法益制约行为对象;紧接着就是对本罪的行为对象信用卡信息的理解,最后就是通过两个辩析:信用卡信息与信用信息,信用卡信息与个人信息更深入的理解信用卡信息。第四部分是结合案例,通过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的不同,分别来区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客观要件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