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减少战争风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而实现该目标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出口管制.防扩散出口管制不仅要对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运载这些武器的运载工具——导弹实行严格的控制,而且要对与之相关的物项、技术和服务等一并实施控制.随着中国的发展与防扩散政策的调整,自二十世纪80年代起,中国逐步融入国际防扩散体系中,相继加入或签署了《核不扩散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等国际防扩散公约.这些国际公约对于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的立法与实践产生重大影响.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二十一世纪初,在防扩散出口管制的立法方面,中国取得了重大进展,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涵盖核、生、化、导和军品的出口管制条例,使得防扩散出口管制的法律制度得以大大加强,中国严格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的形象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但是,从现实和发展的角度看,中国的出口管制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的问题在于上位法依据不够充分,法律地位不高,不足以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控制范围与国际上仍存在一定差距;除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物项和技术外,在用于常规武器的敏感军民两用品的出口管制方面,还有很多法律空白,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角度,应加强相关立法;现行的出口许可制度缺乏灵活性,许可种类单一,不利于在有效实施管制的同时,减少行政成本、减轻企业的负担;出口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不平衡,对经营者的引导作用不足;强调前期审批,对后期监管规定较少,特别是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不足已影响到执法的效果.另外,尽管法规中确定了政府主管部门,但在机构、人员和经费的保障上缺乏力度,目前的管理也分散在各个部门.为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外交利益,中国应当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措施包括研究制订专门的出口管制法;研究将敏感军民两用品纳入防扩散出口管制体系中;跟踪国际形势,进一步细化调整控制范围和控制清单,实现动态管理;细化现有法规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并可以为出口经营者提供更多指导,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遵纪守法的良性互动;加强对主管部门的查处违规案件授权,为出口管制的严格执法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通过法律形式确定统一的国家出口管制部门,整合现有相关部门的职能,以最大限度发挥行政部门作用和体现精简、效能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