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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婚姻观念改变,我国离婚率年年创新高,婚姻家庭所涉纠纷也引起极大关注,其中争议较多的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几经变化。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采用“共同生活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采用“夫妻存续期间”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则确立了“共签共债”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夫妻共同债务究竟该如何认定?这直接关乎百姓生活的切身利益。但在此问题上,无论在学理认知,还是司法实践做法上,都存在不同认知与不同裁判。我国《民法典》的拟定,将“婚姻家庭编”作为分则内容,本以为借此立典契机,可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为纷繁复杂、类型多样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供明确的界定标准,统一司法操作准则。但草案内容的呈现,似乎回避了这一本应引起重视的现实问题,未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供基本法意义上的直接的认定标准、裁判依据。本文基于这一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样态,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学术争论,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立法变化,总结司法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践操作,借鉴他国经验做法,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规范的完善提供立法建议与操作对策。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从学说争论的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本身进行总体概述,指出夫妻共同债务需具备目的共同性、时间期限性、承担连带性等三大特点;并从“用途说”、“意志共同说”、“利益分享说”等不同学说角度,介绍了相关学者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不同认知,并从平衡婚姻关系双方和债权人关系、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进行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学理思考,强调“共同性”的把握。第三部分,结合《婚姻法》第41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及2018年的最高院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现阶段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规范,分析这一立法指引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适用情况,采用案例分析、数据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近年来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情形进行分析,梳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债务类型,指出分居期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盲点,找寻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困难的原因,以实证分析的角度,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立法规范的完善提供实证依据。第四部分,对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梳理其立法体例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制度。认为可借鉴德国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划分至夫妻财产关系予以规范的做法,不仅可以提高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层级,形成涵盖认定标准,即包括范围、清偿、追偿等在内的较为健全的规范体系,也可改变有关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前后标准不一、甚至相互冲突的立法状态。同时还可借鉴这四个国家的共同生活之用途规则、家事代理权推定规则、夫妻分居期间债务推定规则,来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弥补司法实践中呈现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不足。第五部分,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立法体系的完善、实体规则的完善、证据规则的完善等三个角度,提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完善建议。一是建议改变《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定不一致情形,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统一规范的形式,进行详细系统的规定。二是建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当把握“共同性”这一基本原则,在吸收《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部分认定规则的基础上,将夫妻有无“共同合意”和是否“共享利益”作为认定的本质要件,符合其中之一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共债共签”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写入《民法典》。三是建议根据债务类型来划分举证责任,以程序的规范保障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公允,使承担债务的夫妻间、债权人间的利益得以维系,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