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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思想文化史上,道家思想内容涵盖法律、政治、哲学、养生等等诸多方面,以其博大精深而闻名于天下。以老子为首的先秦道家学者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道法自然”的理论,主张顺应天道、效法自然,以内容丰富、哲理深邃的自然法思想和精神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到了战国时期,道家虽然形成不同的派别,但他们在崇尚自然法方面却是一致的。在先秦道家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过程中,从老子到庄子,和从老子到稷下黄老,代表了我国古代自然法思想发展的两种趋势,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文化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针对先秦时期道家形成的这种自然法思想,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从先秦道家自然法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入手,从先秦时期动荡混乱的社会政治背景和经济背景开始介绍道家自然法形成,继而说明道家的自然法思想并非无本之木、无水之源。它与先秦的尧舜、夏商周乃至春秋时期的道术思想及反天命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先秦道家所持有的自然主义和人性自然说、自律、节欲的价值观,以及“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为自然法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阐述先秦道家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分析“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概念的区别,说明继老子创立“道法自然”论以来,建立在以“天道”为核心的自然主义基础上的自然法思想的到了道家各派的普遍认同。但是,先秦道家自然法思想的内容在得到继承和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依据“无为而无不为”的法律运作观和对人定法的态度的变化,先秦道家自然法分化为不同的流派,一派以庄子为代表,另一派以宋钘,尹文为代表,被称为稷下黄老学派。从思想的发展过程来看,由老子到庄子,由老子到稷下黄老,代表了中国古代自然法思想发展的两种不同趋势。第三部分,分析先秦道家自然法思想的特征。道家的自然法思想自老子创始以来,为先秦众多学者学习和继承下来,虽然形成了不同的派别,各自有所发展,但仍然有许多共同之处,比如都是以“道”为核心,主张顺应自然、无为而治,崇尚自然法。先秦道家的自然法思想可以说是中国古代自然法发展的重要起点。与西方的自然法相比较,道家自然法同样具有最高性、普遍性、永恒不变性,但同时也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具有建立在“天人合一”基础上和谐的自然观,呈现出从崇尚自然法、批判人定法逐渐走向自然法与人定法结合的趋势。第四部分,以老子为首的先秦道家自然法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主要分析了其对儒家和法家思想产生的影响,以及对中国古代社会立法和司法产生的重大影响。自然法作为一种正义之法、理性之法和道德之法,在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确立的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说,西方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自然法学说塑造而成的。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课题的提出,让我们更加关注自然、社会和人的和谐相处。先秦道家自然法思想在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也可以为现代化法制发展提供精神资源,尤其是自然和谐的观念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思想的动力。反之,和谐社会的建构,同样在世界新时期的背景下,可以为中国自然法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和社会环境。因此,对先秦道家自然法思想的研究对于推动现代中国法制思想的进步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