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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权是作者支配和控制其作品的一种手段,旨在维护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人格或者精神联系。长期以来,学理界对著作人格权的地位始终存有争议。著作人格权的历史演进表明,浪漫主义作者观起到了证成作品私人占有和控制正当化的价值和功能。然而,对于“作品体现作者人格”观念的过分强调却不利于应对复杂多变的生活世界。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给著作人格权的理论和实践带来诸多质疑与挑战。尽管如此,著作人格权制度在保障作者私益和文化发展利益方面仍然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由于著作人格权制度的存续是必要的,就应当尽量地降低其对作品或文化流通的负面效应。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支配下的信息社会中,适度弱化著作人格权的绝对性是一个必然的选择。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包含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了著作人格权从观念到权利的历史进程。在浪漫主义熏染和主体哲学影响下,经法国判例推动和德国理论深化,著作人格权从一系列分离的法规、合同条款和司法裁决发展为统一的权利形式(moral rights)。第二部分阐述了著作人格权制度的现实困境。从观念变迁来看,结构主义作者观颠覆了以作者为中心的传统美学解释方法,否认在作品中体现作者的人格,撼动了作者对文本的统治地位。从两大法系比较来看,版权体系延续了“功利主义”理念,对著作人格权的适用做了许多限制和改造,致使传统的著作人格权丧失了一些基本特征。从版权市场来看,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之间的冲突影响了对作品的有效商业利用,也减弱了作者对其作品的控制力。委托作品、法人作品的出现使著作人格权陷入“主体—权利”分离的矛盾。从网络环境来看,数字化技术使侵犯著作人格权的行为更加容易和隐蔽,协作化的创作模式使作者与作品的关系淡漠,著作人格权的合理性受到动摇。第三部分诠释了著作人格权的价值构造。著作人格权不仅仅是维护作者人格利益的制度安排,它是“激励创作、人格权、财产权、宪政理念与公益保护之复合体”。首先,著作人格权制度具有激励创作之非商业性诱因的作用。其次,著作人格权蕴含深刻的市场动因和财产价值,发表权将作品引入经济价值领域,作者署名是一种“人格化的商标”,保护作品完整权确保作者的声誉利益不被损害。再次,著作人格权是对言论自由予以承认和保护的法律机制,是对过于商业化的版权观念的制衡。最后,著作人格权具有维护文化传承的社会公益性。第四部分探讨了调整著作人格权制度的构想。著作人格权制度应以平衡作者与后续作者、作品传播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基础。著作人格权转让的观点并不可行。但可以允许作者同意在一定条件下不行使有关著作人格权。而且,著作人格权可以适用于“合理使用”和受期限限制。如此,既保留了著作人格权的基本内涵,又借助制度的合理变通平衡了相关各方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