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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便已经成为各国所遵循的一项国际习惯,在纷繁复杂的国与国之间,谈判磋商等友好协商方式被运用的最为广泛,这在一方面证实了国家之间期望和平解决争端的决意,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友好协商方式需要进一步的进行范围的扩大以及在国际法上对该方式进行必要的研究。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以来,友好协商方式成为了强制程序部分中的一般规定并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各国在海洋权益维护上的不断重视,在具有“阻却”强制程序实施的一般规定中除了谈判磋商等传统争端解决方式外,最为重要的当属第283条中对于交换意见义务的规定了,所以笔者认为可以从其历史由来、制定内容的合理性、该条义务的判断标准、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分歧等方面着手进行研究。基于上述问题本文通过引言、正文五部分以交换意见义务的阐述为主要内容,希望由此能对交换意见义务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与认识。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以介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交换意见义务所产生的背景为核心内容,辅以相关条约对其主要之影响综合全面的对交换意见义务进行简要的概括,实际上也就是对交换意见义务的产生与发展进行了相应的诠释。在第二部分中主要探讨交换意见义务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地位问题,因而也就需要对其目的与宗旨进行相应的论断,同时就此部分可以从条款规定来分析其地位、亦可以从整个十五部分一般规定中阐明其地位的重要性以及从交换意见义务强制程序的设置上来分析其地位,并且在适用的三种情形上也能对其地位进行相应的揭示,从这些方面可以更好地说明交换意见义务的法律价值的特殊意义。在第三部分中主要就交换意见义务的时限限制问题进行相应的论述,主要可以从其起始期限以及截止期限两部分进行相应的阐明,只有把握好了这两部分才能够更好地去运用交换意见义务解决争端。在第四部分中阐述了交换意见义务在履行过程中所应该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善意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互信互惠原则,这三个原则代表着交换意见义务具有和平解决争端的“天然”法律属性。第五部分主要以我国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为切入点进行的论述,从而提出对于我国在该仲裁案中能够产生的有利影响因素,并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为我国今后运用交换意见义务解决南海海洋权益争端提供重要的帮助。最后笔者通过结语对全文进行了简单的概括,并对今后交换意见义务的重要性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