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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刑事犯罪总量有所攀升,并且呈现出日益复杂化和智能化的趋势,导致传统侦查手段越来越不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从而在打击刑事犯罪中越来越频繁地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然而,技术侦查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于侦破高科技化、智能化和隐蔽性较强的刑事案件,也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其他公共利益。2012年3月14日,我国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技术侦查措施”,同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增加相应内容,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细化规定,结束了技术侦查执法完全依赖政策的窘迫局面,技术侦查从此走向前台,开始了法治化的进程。技术侦查有关法律规定借鉴了域外技术侦查的立法思想和基本原则,对技术侦查的适用案件范围、审批程序和证据材料的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原则规定,虽然搭建了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存在明显缺陷:第一,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不符合程序法定原则;第二,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严重缺失;第三,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有待统一规范:第四,技术侦查措施的救济程序缺失。通过研究域外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美国、英国、德国均对技术侦查措施予以特别规定,对适用案件范围、执行程序和监督救济等做了明确规定,立法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审批程序严格,第二,救济途径全面规范,第三,多样的监督程序。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明确内部层级审批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经历多级内部审批机制,有严格的使用程序,鉴于刑事诉讼法已将技术侦查措施写入其中,现行法律中也应该将现有的做法明确规定下来,实现程序的公开、透明;(二)引入法律监督机制。应坚持内外监督合二为一的模式,一方面构建技术侦查“人力监督、制度监督、技术监督”有机结合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另一方面逐渐过渡到检察机关监督模式;(三)完善技术侦查证据制度;(四)增加技术侦查救济程序。通过明确侦查机关义务和增加公民权利两个方面明确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