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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一种不得己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有可能的扩张与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这一论述深深的符合了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但书的宗旨就在于限制刑法的不当适用,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它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发挥着保障人权的作用。但是,我国的这一特有的犯罪概念组成部分,并非理所当然的在发挥着它应有的功能。不是被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忽视而冷冻,就是因为其独特性而成为众矢之的——与犯罪概念相矛盾+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与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内容含混缺乏操作性等等,但书的真正适用步履维艰。然而正因为但书的规定涉及到如此多的理论问题,才更凸显了其研究价值,也正基于此,才使笔者敢于抛砖引玉,对此课题进行初步探讨。本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相当于引言,即问题的提出及研究域的划定部分,主要是以犯罪概念为视角指出但书问题研究的重要性;通过对关涉但书“生死”的两个角度——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现状分析,划定主要的研究范围。第二部分是对但书的解析。这一部分是对但书进行理论探讨的基础,也是文章的重点之一。首先,从三个方面全面剖析了但书的由来:但书萌芽的思想基础在于“法不责众”传统与“人道主义”精神,而但书的形式承继则仿效苏联刑法典,而但书在今日得以延续则决定于我国国情的客观情况。其次,依次探讨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和“不认为是犯罪”的具体含义,以明确但书的实质内容。第三,从但书的出罪机能以及但书的完善机能两个方面论述了但书的价值。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两个问题,即但书与犯罪概念以及但书与犯罪构成,这一部分的论述也是但书的完善机能的体现,但书完善了犯罪概念,也完善了犯罪构成理论。具体来讲,在前一部分中,首先,通过犯罪概念之争与但书存废之议,明确现状及原因,厘定、剖清现行的犯罪概念,分析我国的犯罪概念之争,明确混合犯罪概念的坚持,以定分止争;其次,在前述基础上,明确不可或缺的但书规定,是我国犯罪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后一部分中,同样首先探讨但书的存废问题:通过对犯罪构成理论概述,了解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但书规定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质疑,分析但书与犯罪构成理论的矛盾,最终认定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需要但书规定的;其次,在认定了但书规定存在必要性的前提下,论述犯罪构成与但书适用的先后问题。第四部分阐述了但书的适用与完善。首先,承接上文,简述但书适用次序;采取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分析但书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不同的部门的使用情况;并对但书的适用范围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次,提出了完善但书的立法以及司法建议。最后一部分是文章的结语,重述了但书的重要性及其前景的曲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