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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提供了便利,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系统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活动的效率,借助跨境财务制度的发展,许多跨国纳税人通过在世界各避税地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逃避本国税务机关的监察。跨国逃、避税现象的猖獗导致各国税基大量流失,侵害了各主权国的税收利益,全球经济下滑加剧了这些行为对各国经济造成的损害。为遏制跨国逃、避税行为,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纷纷联合,加强国际税收行政合作,通过开展税收情报交换等方式,提高各国税收透明度,将跨国纳税人的逃、避税行为重新纳入各国税务机关的监管范围。随着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在国家间的推行,各国开展跨国情报交换的方式也在不断丰富和改进。由专项、自发交换,至自动交换,情报交换的内容、数量及参与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在经合组织和二十国集团等国际组织的大力推动,及各国的配合之下,自动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当前国际税收行政合作的重点和情报交换发展的新方向。然而,自动情报交换的推行也引发了一些担忧。原因在于,当前的情报交换体系对纳税人权利保护力度不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地位严重不对等。即便是在情报交换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经合组织,也没有形成明确、系统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自动情报交换之下,税务机关合法地大量获悉纳税人敏感的财务信息,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张。因而,自动情报交换制度之下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需进一步完善。推行自动情报交换,首先应当解决纳税人信息保密的问题,纳税人才能放心地将相关税收信息交给税务机关;其次,如何保证纳税人在情报交换中的参与权,使纳税人能够合理表达自己的意志,是各国都应努力推进的;最后,保障纳税人的救济权作为保护纳税人权利最有效的途径,应当在各国国内法中加以规定。这三项权利是自动信息交换推行过程中纳税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当前国际税法领域关注最多也最为重要的纳税人权利类型。国际税法中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多为导向性规定,将纳税人权利保护落到实处还应依赖各国的国内法,国内法可以为纳税人权利保护提供最直接的依据和最便利的程序。在对我国国内法中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研究,并比对当前国际税法领域的相关协议、条约和理论后发现,当前我国自动情报交换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纳税人信息保密规定不完善、纳税人参与权制度缺失以及纳税人救济权规定不健全等方面。为解决这些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在情报交换中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并考虑各类措施和程序的现实性及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入手,加强我国自动情报交换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在实体法上,要着眼于制定专门法律规范或修改现行规章、增加并细化税收信息泄露惩罚的规定、完善纳税人参与权及救济权的规定;在程序法上,要从建立信息泄露报告制度、完善信息泄露追责机制、落实信息搜集监督制度以及引入国际税收仲裁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自动情报交换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