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在《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只有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定,并没有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定。《法律适用法》首次明确了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并在规定中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这符合有利于离婚的国际立法趋势,也体现了一定的进步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具体使用该条冲突规范时,出现了混淆协议离婚与离婚协议、协议离婚与夫妻财产关系、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现象。同时,在法律规定中,涉外协议离婚的意思自治也存在选择方式不明确、选择无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和选择范围的局限等问题。涉外协议离婚的冲突规范在适用范围和准据法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其实质是在于对涉外协议离婚和离婚协议两者法律适用的区分不明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协议离婚中规定不明。基于此,本文着重论述了协议离婚和离婚协议的关系、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协议离婚与夫妻财产、子女监护和诉讼离婚的关系、以及意思自治原则在协议离婚中的具体规定,并在此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的完善提出个人的见解。为此,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是总结我国的涉外协议离婚冲突规范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本章节从我国《法律适用法》颁布前后的,有关涉外协议离婚的立法进程入手,对我国《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的规定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法律适用法》有关涉外离婚规定的进步之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立法层次的提高;二是,适用范围扩大,规定更具周延性;三是,首次区分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并分别规定相应的准据法;四是在涉外协议离婚规定中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法》有进步之处,也存在不足之处。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虽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援引该条冲突规范的司法案例却不多;同时,法院在援引该条冲突规范时,也出现了混淆现象。就目前我国涉外协议离婚的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行分析,归纳当前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在实践中出现的三种现象:一是“协议离婚”包括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二是“协议离婚”包括夫妻的财产分割问题;三是“协议离婚”适用于诉讼过程中达成的离婚合意。《法律适用法》在协议离婚中赋予了当事人法律选择的权利,符合目前国际社会上的离婚自由理念,也符合有利于离婚的立法趋势,但《法律适用法》涉外协议离婚的冲突规范在准据法选择上还存在不足之处。文章结合《法律适用法》其他相关规定,指出涉外协议离婚意思自治原则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选择方式不明确;二是选择无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不明确;三是意思自治选择范围的限定存在分歧。第二章主要分析涉外离婚协议的具体适用问题。涉外协议离婚冲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三种适用现象,从表面上看,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法律未明确涉外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其实质是没有区分协议离婚和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将“协议离婚”等同于“离婚协议”。本章在分析各国有关离婚协议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从国内法和国际私法的两个层面分析协议离婚和离婚协议之间的关系。单就国内法层面而言,协议离婚确是包括了离婚协议的。但涉外民事关系不同于国内民事关系,不能将国内法层面的协议离婚等同于国际法层面的“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法》涉外协议离婚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同时,文章通过对《法律适用法》中的协议离婚和财产关系的定性,分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适用,明确两者的关系。同时,通过对子女监护问题与离婚协议的区分,明确离婚协议和子女监护之间的关系。在综合分析了离婚协议各项内容的法律适用之后,文章基于对诉前离婚协议和诉讼过程中的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认为涉外协议离婚虽不适用于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但是包含了财产分割或是子女抚养监护等内容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不能适用涉外协议离婚冲突规范,而对于仅解除婚姻人身关系的协议还是可以适用涉外协议离婚冲突规范的。第三章主要研究涉外协议离婚中的适用分析。就目前来说,涉外协议离婚的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离婚协议和协议离婚没有区分清楚的问题,关键还在于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问题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的实际操作问题。基于此,文章就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夫妻财产关系、子女监护和诉讼离婚条款的对比,明确协议离婚只针对身份关系的解除。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协议离婚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探究。因为,就目前来说,涉外协议离婚的准据法选择问题主要是法律选择方式不明确、法律选择无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不明确以及准据法选择范围的限定不明。出现这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适用法》没有明确协议离婚冲突规范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中的具体内容。在国际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其实是法律选择的原则。该原则最初仅适用于合同领域,主要是指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可以选择自己想要适用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国际交往的加深,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在涉外合同领域,在非合同领域也不断地扩张。如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领域、涉外信托关系。但是,由于离婚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之间的身份,还包括财产和子女的抚养与监护。而且离婚也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伦理道德观、社会风俗习惯及公共秩序。所以,各国在将对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离婚领域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限制。文章通过对各国协议离婚的立法规定,从国际私法和国内实体法两个层面,就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适用法》第26条的实际运用进行了剖析。最后,本章节对涉外协议离婚中准据法选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关于法律选择方式的问题,《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没有就婚姻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适用的法律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如果夫妻双方默示选择了夫或妻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法或者国籍国法,这种情况下,虽然夫妻没有直接表明,但实际上这也就意味着夫妻愿意按照本地或者本国的法律内容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离婚事项。所以,这种默示的选择也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夫妻双方协议选择的经常居住地法或者国籍国法无效时,这种情形下,为了避免随意滥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依据没有选择的情况,按照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这样的顺序进行适用更为合理。关于意思自治准据法选择的范围,从立法的本意看,夫妻可以选择的法律范围并不仅局限在一方的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这两个选择中,还可以选择本条规定的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情况下可适用的法律,也即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第四章主要是对涉外协议离婚的完善提出建议,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提出建议。从我国的民法典编撰工作来看,《民法总则》已经审议通过,后续的民法典各分编也将会陆续颁布,也即是说,有关涉外的法律规定可能会进行立法修改。因此,本文基于对涉外协议离婚冲突规范的修改而提出的立法修改建议,建议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同法律适用的双轨制,直接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在涉外领域不再区分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司法建议是基于保持原有规定不变的情形下提出的司法解释的建议。在民法典的涉外篇规定颁布之前,有关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还是依据《法律适用法》,由于《法律适用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对涉外协议离婚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准据法选择进行解释,因此,文章的建议是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