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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征集是上市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的途径,其能激发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保证股东大会机能的发挥,同时也是股东制衡公司管理层、完善公司治理的主要渠道。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以立法的形式对该行为进行规范。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完备的委托书规则,但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中已经出现运用委托书征集的案例。而且随着我国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和深入,股权结构逐渐呈分散化趋势,我国已经具备了委托书征集运作的空间。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本文立足于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委托书征集的界定、委托书征集的主体资格、委托书征集的信息披露和委托书征集的费用补偿问题进行探讨,并在文章最后结合我国实践案例,在总结这些案例的特点和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选择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后,共分为三章,约四万二千字。第一章论述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概况,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起源与发展和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界定两大部分内容。在委托书征集的界定部分,本章首先将其与一般的投票权代理和民法上的一般代理关系相区别,然后介绍美国以及台湾地区关于委托书征集概念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评价。第二章论述了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书征集的主体资格、委托书征集的信息披露的监管模式及标准、委托书征集的费用补偿三部分内容。美国和台湾地区在征集的主体资格、信息披露的标准上有较明显的不同。由于台湾地区未明确规定费用的补偿,所以费用补偿部分主要探讨了美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此外,本章在上述每一部分最后对美国及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作了简要的评述。第三章是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立法思考。这一章首先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委托书征集案例,总结案例的特点并分析我国实践操作中的不足之处。然后本章对我国目前关于委托书征集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在上述的基础上,笔者建议我国将来应制定专门的委托书规则,同时提出委托书规则中关于委托书征集界定、主体资格、信息披露和费用补偿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