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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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的重要性显现得越发的突出。市场经济社会的实质就是契约关系社会。经济社会中的市场主体通过合同建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刑法立法之初,并没有把合同诈骗犯罪独立的规定为犯罪,而是将其归属于诈骗罪之中。这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着莫大的关系,因为当时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合同的适用也就没有像在市场经济中适用得那么的高频率、扩大化、多元化等。随着我国迈入市场经济,改革开放的大浪潮,合同的地位也越发的凸显。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一次把合同诈骗罪规定为独立的罪名。所谓的合同诈骗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或履行的过程中,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逐渐的变得多元化。许多不法分子抓住合同的漏洞,利用合同进行诈骗,骗取公私财物,扰乱市场的健康运行。由于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使其与财产型犯罪,金融犯罪具有某些相似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给该罪的认定带来了困难。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对象,运用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理论,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希望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防范有些裨益。本文约一万七千余字,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情况的基本介绍,然后根据案件的情况阐述不同的分歧意见,在分歧意见的基础上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对吴某诈骗行为的定性以及罪数的确定。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笔者首先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一个理论上的界定,然后从主客观相关构成要件对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职务侵占罪、侵占罪、票据诈骗罪进行了分析和甄别。其次,对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竞合和牵连进行了阐述,总结出两罪之间构成竞合与牵连的前提和条件。第三部分是本案的研究结论,结合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对本案中吴某的诈骗行为以及其利用假支票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定性。根据合同诈骗罪的相关理论分析,吴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另外,结合法条竞合与牵连犯的理论,吴某的行为构成一罪。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对整个论文的一个扩展和升华,从中得出启示,提出建议。笔者根据本案的诸多案件情况提出了合同诈骗罪分别在合同签订阶段和履行阶段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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