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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是现代公司的三大要素之一。公司资本的充实与否,直接影响着公司的生产经营、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社会交易安全的维护。本文综合运用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研究方法,以公司资本的含义作为逻辑起点,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弥补我国公司立法缺陷的建议,从而不断地完善我国的公司立法。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资本充实原则的逻辑起点,主要探讨了公司资本的含义及其功能。“资本”不仅是个经济范畴,而且也是一个法律范畴。公司资本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文章在剖析了公司资本的法律特征后,指出公司资本不仅具有价值增值功能,而且还具有债权担保与信用标示功能,表明公司资本的含义及功能是研究资本充实原则的逻辑起点。 第二部分,资本充实原则的基本问题。资本充实原则是公司法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防止公司资本虚增和资本侵蚀,它的形成和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是法益平衡的立法理论以及社会本位的哲学价值观等的产物。尽管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安排,它的设计、选择和创新,都是围绕着安全、公平、效率的价值目标而展开的,并尽可能地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在我国,公司法之所以确定资本充实原则,是由我国的社会经济与法律环境所决定的,一方面发挥着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明显具有容易造成公司资本闲置与浪费,不利于商事经济繁荣的弊端。需要对公司资本原则进行改革与完善以期真正符合中国公司运行的实际。 第三部分,公司设立时的资本充实原则。本部分除对禁止股票折价发行进行研究外,重点探讨了现物出资财产的评估与审核制度和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认为我国现物出资财产的评估与审核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尽快建立健全财产承受与事后设立制度,防止隐性现场出资;同时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体系方面仍存在着明显的失衡与欠缺,应当健全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体系,并将该责任扩展适用在增资或发行新股负责任的董事。 第四部分,公司营运中的资本充实原则,主要探讨了公司的股利分配制度,公司自己股份的取得及限制和公司为其股东担保的规制三个理论问题。公司般俐分配必须遵守股利分配法则,分析了违法分配的责任形式和贵任范围,明确指出公司违法分配时股东、黄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我国公司立法应完善公司股利分配制度。此外,对于公司自己股份的取得及限制在对不同国家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立法模式进行横向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公司适法取得自有股份的地位和违法取得自己股份的法律效果,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了剖析,指出了我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完善的方向.最后,本部分还分析了各国公司法对公司对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和公司对股东违法担保承担的法律责任,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在行为主体,责任主体等方面对公司为其股东担保进行不断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