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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是我国历史上曾经存在的一种制度。但从当代的视角来看,它并不是过时的仅能存在于刑法史学家研究视野的一项制度。容隐体恤人性,不强人所难的性格引起了当代部分规范刑法学者的注意,学者们在对容隐研究的基础上,赋予了这种制度一定的当代内涵。同时,国外的很多刑法典籍也都规定了类似或近似容隐的条文。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对容隐的前提即容隐行为进行分析,根据各种不同容隐行为的特征将我国刑法分则可成立容隐行为的各十一条法条进行分解,分为单一容隐行为和复杂容隐行为。并结合这两种行为的特征和国外成熟的立法实践,对容隐行为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容隐概述。该部分首先厘清了学界对容隐、容隐制度和容隐行为界定的混淆并提出了容隐和容隐行为的含义;其次介绍了容隐的历史沿革;再次探讨了容隐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积极价值即塑造了中华法系以礼为基础的伦理法文化品格,关爱了人性和家庭的健康和谐;最后是分析了我国刑法分则中可成立容隐行为的条款。第二部分:容隐行为的特征。该部分分为四个问题:首先分析了容隐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其次分析了容隐行为的客观表现;再次讨论了容隐行为的主体;最后分析了容隐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表现。第三部分:容隐行为的分类。该部分主要论述了三个问题:首先分析了对容隐行为进行分类的目的即分类的目的是根据不同的容隐行为提出不同的立法对策;其次探讨了容隐行为分类的标准,也就是根据容隐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不同进行分类;最后根据容隐行为所侵犯的不同法益笔者将容隐行为分为单一容隐行为和复杂容隐行为。第四部分:容隐行为的合理性。该部分着重运用刑法学中的一些基本理论来评述容隐行为的合理性。第一是从刑法价值的角度评说容隐行为符合刑法的公正性、谦抑性和人道性价值;第二是从刑法机能的角度论述容隐具有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机能;第三是从犯罪的本质角度来论述并证明容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非特别严重。第四点是从刑罚的功能和目的的角度说明容隐入罪给犯罪人带来的刑罚并不能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在第四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条文对容隐类型的犯罪所规定的法定刑大都是短期自由刑的现实笔者在第五点中评述对容隐行为人适用短期自由刑不仅起不到改造的作用,反而有可能因为“犯罪标签”的存在而影响行为人的生活。第五部分:因应容隐行为的立法对策。该部分共论述了二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笔者论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把这种刑事政策与容隐行为相结合以便于提出适当的立法对策;第二个问题在前文对容隐行为进行单一容隐行为和复杂容隐行为分类的基础上笔者进而提出了对这两种容隐行为不同的法条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