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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雾霾天气频频出现。雾霾污染危害大,影响范围广泛,日益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为改善空气质量,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如调整能源产业结构,积极推广新能源;严控污染源,关停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企业;推行机动车限行,淘汰黄标车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雾霾污染进一步恶化的趋势。然而由于大气具有流动性,雾霾污染往往在不同行政区内扩散、渗透。雾霾污染的流动性使我们认识到,拘泥于行政区划的界限,仅仅依靠某一地方政府或者某一企业防治当地雾霾污染,成效甚微。各地在防治雾霾污染中应当摆脱“单打独斗”的模式,寻求区域内各主体的联防联控。我国在防治雾霾过程中,已有联防联控先例,诸如奥运会、世博会期间建立起的科学有效的雾霾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也被作为全新的一章写入到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我国雾霾污染联防联控虽在立法和实践中均有涉及,但现阶段的雾霾污染联防联控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雾霾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主要分析了我国现阶段防治雾霾污染必须构建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原因,以及联防联控法律机制在我国雾霾污染防治过程中能够得以推行的因素。第二部分是我国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首先从法律和实践两个层面介绍了我国雾霾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现状,之后总结了现状中所反映出来的我国联防联控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为国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经验总结。这一部分通过介绍美国、日本以及加拿大在防治本国大气污染中实施联防联控的经验,总结出对于完善我国雾霾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相关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雾霾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协调雾霾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立法体系;二是理顺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管理体制;三是构建区域空气质量信息监测与共享制度;四是加强雾霾污染区域联动执法。笔者希望通过分析本国雾霾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吸取国外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实施联防联控实践经验中的可取部分,结合文章最后提出的相关建议,为推动我国雾霾污染防治工作的进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