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所得税指国家对境内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直接税,是对企业的净收益额即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具有突出的调节功能和较为能够体现公平的税种。建国六十年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演变过程,但其法理基础并未受到很好的重视。
企业所得税法的理论基础是量能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又可称应能负担原则,是指税收的征纳不能为了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抛弃了实质上的平等,即不应该只以形式上实现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依法征税为目的,而是应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课税,以及课多少税,让所有的纳税人都能够按照他们实际的纳税能力来承担其应缴纳的税收数额,通过这样来实现税收对于每个纳税人都是公平的。量能课税原则不应该只是作为一种追求的思想,而应该作为一项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而存在。
将量能课税原则作为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要制定符合税收公平的税法,以达量能课税的要求,然后在制定出良法的基础上要严格执法,以达成良法而治的状态。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但仍有不尽完善之处。本文拟以量能课税原则为指导,在税制优化的基础上,从立法平等、税负适中和实质课税等角度对新税法进行审视,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企业所得税法的理论基础是量能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又可称应能负担原则,是指税收的征纳不能为了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抛弃了实质上的平等,即不应该只以形式上实现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依法征税为目的,而是应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课税,以及课多少税,让所有的纳税人都能够按照他们实际的纳税能力来承担其应缴纳的税收数额,通过这样来实现税收对于每个纳税人都是公平的。量能课税原则不应该只是作为一种追求的思想,而应该作为一项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而存在。
将量能课税原则作为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要制定符合税收公平的税法,以达量能课税的要求,然后在制定出良法的基础上要严格执法,以达成良法而治的状态。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但仍有不尽完善之处。本文拟以量能课税原则为指导,在税制优化的基础上,从立法平等、税负适中和实质课税等角度对新税法进行审视,并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