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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在理论上的研究还比较欠缺,在立法上也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以“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为题,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理论、域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考察、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及其必要性与可操作性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出了肯定性评价,并根据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强化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和具体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五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是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述。这一部分介绍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内涵和法律特征,认为提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属于事后监督、直接启动再审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居于中立地位。同时介绍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模式可以分为国家干预性监督模式、法制统一型监督模式、程序保障型监督模式和公益代表型监督模式四种。第二部分是对域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考察。主要介绍了法国、俄罗斯、英美、德日六个国家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既包括了大陆法系,也包括了英美法系;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既有欧美国家,也有亚洲国家,以期对我国的制度建设提出可供借鉴之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介绍。首先从新中国成立前和成立后两个时间阶段介绍了该制度的演变,其次介绍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规定,再次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的概括。笔者主要从五个方面阐述了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证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应当继续在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体系中存在。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首先从宏观上对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把握的原则进行了概述,其次对完善该制度提出了笔者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