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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在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和诉讼的关系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也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认真考虑的实质性问题之一。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约定的内容是仲裁参加人的行为准则,仲裁体系建筑在仲裁协议的基础之上,其意义非常重大。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债权,可以分为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而仲裁作为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一种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广泛地为当事人所采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债权转让行为越来越多地发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生活当中。因此,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已经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深切关注。由于与仲裁条款的关联更多地发生在合同之债的转让过程中,在合同转让时,原合同中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需要明确。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如果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当合同向第三方当事人转让后,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也向该第三人转让了?换言之,该第三人是否应当受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约束?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实践中时有出现的问题。况且,现行各有关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国际公约均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在各国的有关司法实践上,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即便在一个国家也是如此。因此,有必要结合各有关国家的一些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判例,对此问题作一专门研究,从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 本文总结并分析现行各种仲裁条款与含有该条款的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与实践,及仲裁条款不与其所依据的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与实践,认为反对仲裁协议转让的各种理由都有失偏颇,并根据仲裁的基本性质及国际层面上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新发展针对性地予以反驳。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提出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终究是个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的标准应当是合理利益分析。 最后本文通过对合同转让过程中三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的研究得出结论,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时,仲裁协议随合同转让而转让是比较合理的法律解释,同时提出仲裁协议随主合同一同转让的立法建议。本文同时探讨了此问题在国际商务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认为在目前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就要看仲裁地的法律是否会允许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