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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起源于英美Bond制度,在我国属于舶来品,起步较晚,较其他发达国家相应的法律制度及配套体系滞后,理论上争论颇多,实践中也纠纷不断。2009年颁布的《保险法》首次将"保证保险"四字写入保险法,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业务,使保证保险在我国的法律文本中得到明确。保证保险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投保人未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引起损害时,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保证保险进入中国已近30年,但《保险法》仅规定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本文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签订及履行的顺序,分析保证保险在各个阶段可能会发生的法律关系,力图理清保证保险的脉络。除引言与结论外,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保证保险概述,介绍了保证保险的概念、沿革、功能等基础问题、与保证保险类似制度以及保证保险在各国的发展情况。第二章论述了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分析了保证说、保险说、二元说等理论。目前保险说为国内的通说。笔者赞同保险说,认为保证保险虽具有保证的功能,但本质上为保险,应当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第三章是全文的重心,分析保证保险合同在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证保险合同的要素。介绍保证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具体有保证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标的、保险期间及保险事故。二是保证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阶段的法律关系。首先介绍了保证保险合同和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明确保证保险合同的独立性。接着探讨了告知义务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告知义务的主体不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最后分析了保险人与投保人的解除权。三是保险金支付阶段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须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履行基础合同中约定的债务。第三部分还探讨了保险人抗辩权问题,罗列了可能存在的抗辩理由。四是支付保险金后的法律关系。重点阐释了保证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问题,分别从代位求偿与保证人追偿权的区别、行使名义、行使条件、时效等四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