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劳动债权优先权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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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经过十年的艰苦起草,终于在2006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在新《破产法》出台之前,《企业破产法》实施起来困难重重,有诸多地方和中国的实际不相符合,然而新《破产法》千呼万唤难以出台,究其主要原因是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受偿顺位问题--应当优先保护何方的利益。此种争议一度上升为是“要市场经济秩序,还是要以人为本”的高度。 本文从现行破产法执行中的困境出发,提出要平衡各方的利益,以实现社会和谐观点;对劳动债权的基础理论包括劳动债权的性质与特点、劳动债权的范围进行了论述;同时对劳动债权与破产费用,有担保债权在破产分配中的顺位问题进行了分析;揭示了劳动债权的特殊性,明确其优先性;为平衡劳动债权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利益冲突,需要对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时间阶段和范围标准进行合理限定;建议修改和完善有关劳动立法,从源头出发解决劳动债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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