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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由于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发展和国企改革的需要,寻求通过破产解脱困境的企业越来越多,这种现实状况与我国破产法立法模式的缺憾和法条内容的滞后所带来的破产程序操作之混乱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对现行的破产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出台一部全面、细致、高效的破产法典式文件成为一项紧迫的立法任务,而对破产法律制度所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充分的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构想无疑是尽快完成这一任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基于此,我选择了破产法律制度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这一课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考察和探讨。本文的第一部分从考察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在阐释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之后对德、日、美、英等国各具特色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总体的介绍,并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综述和评介,为展开后文的论述提供了深厚的理论背景;文章的第二部分就破产管理人的性质和地位问题展开讨论,在介绍、比较和评价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该问题的各种学说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宜以信托制度为核心,确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观点,对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定位,从而为后文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构想提供了理论基点;最后,文章就如何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主要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撤换、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构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