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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电子产业的更新换代,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理财观念,然而各种网络理财产品APP的出现,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新型的犯罪方式。本案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利用平安集团旗下子公司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付公司”)的名为“壹钱包”理财产品APP的系统错误恶意充值,获取财产性利益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性、究竟成立何罪、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计算,争议较大。究其原因,乃是因为利用网络理财产品系统错误恶意充值的定性较为困难,由此带来的财产犯罪罪名之间的界限难以区分,因此准确界定此类案件的行为性质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笔者针对以上问题,以一起侵占网络理财产品盗窃案为例,结合理论知识,探究该类案件的解决思路,撰写此文,希望能够对类似案件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18000余字。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案例所要叙述的案情,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对本案该如何处理的分歧意见。文章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对利用理财产品APP系统错误转入资金的行为性质的理解,即该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刑事犯罪范畴;二是关于本案的罪名,存在着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的争论;三是量刑方面,叶某在“壹钱包”内用于购买平安银行理财产品的884万余元能否认定为犯罪所得,作为量刑的数额。第二部分是相关争议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这部分主要是对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问题背后所涉及的法理内容进行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不当得利和财产犯罪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只要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犯罪的行为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第二,结合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理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所指向的公私财物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究竟属于谁的合法占有控制之下,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被害人需具有处分财物的行为,即被害人具有移转财物占有的行为和处分财物的意识;第三,盗窃罪的量刑数额应当以被害人失去控制的数额为认定标准。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这部分主要是对案件进行分析,得出叶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数额应当是叶某恶意向“壹钱包”APP绑定的花漾卡充值增加的1125.63万元。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结合本案的分析与结论,得出本案的研究启示,即公布相关指导性案例给类似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参考,同时坚持以刑法教义学为中心,理论与实务并重,着力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