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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是近现代各国事实认定的原则性制度。为了保证事实认定尽可能客观合理,必须赋予裁判者自由判断证据证明价值的权力,同时对这种权力进行全面地引导和制约。本文以自由心证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民事诉讼为中心,对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域外自由心证制度历史发展及启示、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自由心证制度的运行保障进行了全面系统地理论分析与论证,以期丰富我国证据制度理论研究成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并对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一起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纠纷案的案情介绍,提出相关问题,在对案情介绍的基础上提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事实上已经普遍开始运用“自由心证”裁判案件,我国目前需要考虑的不是要不要建立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而应该考虑如何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第二章是对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制度的立法现状、实践现状以及不足的论述。认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105条已经赋予了自由心证原则以合法地位;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已经在普遍地实践着自由心证,同时提出我国现行证据制度依然存在着立法不足、审判中外部非理性因素干扰、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第三章是对自由心证制度历史发展与理论的考察。本部分旨在为我国现代证据判断制度的构建提供现实的参照和理论的支撑。本章首先对大陆法系早期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作了介绍。其次,对大陆法系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再次,论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自由心证制度进行了对比,论证了两大法系自由心证制度的不同之处。最后,通过对比两大法系自由心证的主要内容和发展过程,认为我国与大陆法系历史文化背景契合度更高,构建自由心证制度应当主要参照大陆法系的经验。第四章是建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认为建立自由心证制度是诉讼过程中认识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改善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的必然要求。文章指出审判独立的规定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律基础,自由证明的司法实践为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现实基础,法官素质不能成为否定实行自由心证制度的理由,证据理论研究为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五章是建立自由心证的保障体系。本部分可以说是保证我国自由心证制度合理运行的关键。论文对自由心证的配套措施,从合理心证的事前保障到心证过程的有效控制再到不合理心证的事后制约依次进行了论述。关于自由心证的事前保障,从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司法独立与自由心证、法官中立与自由心证、合议制与自由心证、四个方面展开了论述。关于心证过程的有效控制,分别从审理合理性原则、辩论主义、证据裁判原则以及证明责任的角度,论述了它们对自由心证的制约。包括直接、言词、公开原则在内的审理合理性原则对自由心证形成了支持与制约的关系,是自由心证合理性的必要前提和保障;辩论主义划定了自由心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证明责任对自由心证的制约主要体现在,法官不能自由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关于不合理心证的事后制约主要包括判决书说明理由的要求对自由心证的制约、上诉与再审制度对自由心证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