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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了几种渉执行的诉讼案件类型,代位析产诉讼即是其中之一,代位析产诉讼作为一种典型的渉执行诉讼,是指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履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共有人不协议析产分割共有财产并且怠于提起析产诉讼时,申请执行人因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难以实现时,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分割共有财产以保全债权的制度。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代位析产诉讼的基本概念。首先介绍了物权法中共有的基本概念,接着概述了代位析产诉讼的相关规定,旨在进行概念的明确界定,以防止混淆;其次,将代位析产诉讼与代位诉讼、代位执行进行区分,在于明确该制度的内涵。第二部分是关于代位析产诉讼的现状分析,从代位析产诉讼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入手,分析代位析产诉讼的制度缺陷及成因,此处分析缺陷原因时,注重从立法、司法实践、政策考量、社会层面等多方面、多视角予以考察。代位析产诉讼虽然因为多种原因导致该制度落实到实践存在诸多困难,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共有案件不断增加,共有案件执行遇到瓶颈,作为专门解决共有财产执行问题的代位析产诉讼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从实体层面与程序层面论述代位析产诉讼的适用条件与权利基础,只有符合代位析产诉讼规定的范围、适用条件的案件方可适用;权利基础部分主要阐述了债的相对性以及代位权的相关问题,为代位析产诉讼制度的深入研究提供理论支撑,也是代位析产诉讼制度研究的理论前提。第四部分讨论了代位析产诉讼制度的完善,包括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完善。因为共有的形态不同,在此情形下,代位析产诉讼制度应该根据具体情形进行适用,并在各实体法规范中予以体现;有关程序方面的完善,被申请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代位析产诉讼的诉讼标的应该是一元的;因考虑到诉讼成本、便利当事人诉讼等方面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者新司法解释中应该将因共有财产的分割与执行问题而提起的代位析产诉讼规定为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在代位析产诉讼结束后,当事人需有相应地方式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