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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择了有关完善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问题进行写作,其出发点在于:在立法上,我国已经接纳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也在公司法中确立了该制度在我国公司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但在实践中,出现了有限责任制度被滥用和适用的绝对化现象,表现为过分强调该制度在减少股东的经营风险的作用,而忽视了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方面利益的保护。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受到了限制和破坏。在如何完善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法人制度的问题上,理论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立法上仍有待改进。本文期望对关于有限责任制度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有助于人们对该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把握。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 在第一部分中,笔者结合相关的真实案例,对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的具体表现进行了系统的概括和分类,并将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的具体表现归纳为三大类: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违法经营活动、公司法人形式化和支配股东的不正当控制。对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的现象进行了全面的剖析,以加深人们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的认识和理解。 在第二部分中,针对理论界主张以无限责任、双重责任、比例责任或者额外担保责任等责任形式来代替有限责任制的观点,笔者通过对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以及其对于中国现代化的意义进行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并对上述其它四种责任形式的局限性进行了总结,明确指出有限责任制有着其它责任形式所无法比拟的制度优越性,不能简单地加以彻底的否定。但同时也阐述了有限责任制的适用与例外适用两者的辩证关系,即前者是公司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后者是前者的完善和必要的补充,强调两者的关系不能混淆。 在第三部分中,笔者首先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考证了有限责任制度的立法初衷,以有助于对股东有限责任制的理解;其次,对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的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主要有:立法上的不足、“有限责任”一词在理论上的概念不清晰、立法上过分强调股东的有限风险、我国社会缺乏市场经济的基本意识等。再次,阐述了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的负面作用:打破了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平衡关系,动摇了公司制的根基,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诚信体系的建设。这使人们对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的内涵、历史原因和危害等方面有了理性、全面的认知。 在第四部分中,笔者着重介绍了国外在完善股东有限责任制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实践,以作为我国在完善公司立法上的借鉴,首先,阐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有关理论,包括概念、各种学说的争论焦点、以及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现状等,论述了该理论适用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其次,阐述了“衡平居次理论”,包括该理论的概念、发展沿革,介绍了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在这方面的立法成果;再次,介绍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理论,阐述了该理论的法理基础、控制股东履行诚信义务的表现、以及在美、日、德、意大利等国的立法实践。笔者认为,这些理论和立法经验对于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完善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法人制度方面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在第五部分中,笔者首先对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在完善有限责任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成果,尤其是新旧两部公司法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对于新公司法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利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理论以完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立法成果予以肯定;同时,对于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改进的设想:一、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要明确有关的概念,规定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二、要引入判断关联交易正当性的认定标准,完善回避表决制度,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三、引入“衡平居次法则”以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和非控制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