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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实现公共利益,必须享有在特定情况下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的权力,特别是现今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需要国家对私人财产征收的事例更是层出不穷。然而,对财产征收的正当性依据却很少有学者予以足够的理论关注。本文在厘清财产征收的含义后,对财产征收的正当性进行了尝试性的理论论证,并对财产征收的限制原则进行了理论归纳。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探讨财产征收理论的历史源流和发展脉络,并对我国财产征收制度作了简要回顾。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财产征收的含义进行了理论上的界定。纵观国外的财产征收制度,虽然在概念的使用上不尽相同,但都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公共利益目的、正当程序和公正补偿。在我国,学术界大都把财产征收理解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认为,财产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剥夺或限制的公行为,并从主体、客体、行为三个方面对财产征收的含义予以具体阐述,最后对财产征收与行政征收、财产征用、国有化等相关概念的区别予以进一步辨析。 第三部分主要阐明财产征收的正当性依据,这也是本文主要的创新之处。这部分分为两个方面:首先论证财产征收的正当性依据是财产权人的同意,其次分析代替个人做出理性判断的议事机构的可行性和优越性。笔者认为,财产征收的正当性依据不是国家主权、也不是所有权所负的义务和单纯的正当目的,而是财产权人的同意。笔者的论证基于每个人都能按照理性的驱使,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比较后做出正确判断。然而在现实生活,由于公共利益比较抽象并且距离每个人比较遥远,因此就需要一个代替个人判断的机构——人民议事机构,由人民议事机构代替个人对财产征收进行理性判断。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财产征收的限制原则进行了理论归纳。目前,通说认为财产征收受三个原则限制:一是正当的目的,即公共利益;二是公平补偿;三